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洞口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38分许,洞口县交警队在本县城区三桥**坪路段路查行动中,发现肖某某酒后驾驶。经司法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2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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