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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鲁Q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龙盛路秀园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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