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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单元**,群众,无业人员,无前科。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T1****的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前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口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检测结果为11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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