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正安县翁家坡红绿灯往正安县北门桥方向行驶,当日23时37分,行驶至正安县尹珍北路路200米(小地名:泊景湾),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9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只有89.49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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