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国光商厦一起吃饭喝酒,22时许,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绿色牧马人小型越野客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由高攀东路向锦华路二段方向行驶,22时49分,当行驶至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段洗瓦堰桥下桥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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