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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J*****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郫筒镇顺河路路段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肖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42.3mg/100ml。

2019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世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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