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处于注销状态)从德阳市黄河新村“心语KTV”前往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行驶至黄河西路黄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肖某甲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8月25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所送“肖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肖某甲涉嫌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拍照固定,肖某甲指认)。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记录等。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4.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血样酒精浓度鉴定意见、毛发毒物分析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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