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4********,**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期**栋**室。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25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广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处,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肖某某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肖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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