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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2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号轿车行驶至娄底城区娄星南路与涟滨街交叉路口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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