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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太仓市**小学边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20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仓市上海路娄江路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不起诉决定,并于2021年1月19日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车辆查询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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