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冀VA****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路(谊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梁家屯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0.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驾时被交警查获,无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

4.现场查处录像、采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