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镇**大道**宿舍**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贵AG****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区往兴义清水河方向行驶,22时47分,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56公里+600米(小地名:兴义市兴义东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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