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