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楼街**号,住龙海市**镇**楼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海市浮宫镇镇前路由浮宫方向往疏港公路方向行驶,至镇前路沈厝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5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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