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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组***号,住湖南省湘乡市**社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由潭城路口往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5872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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