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时42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7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彩管厂对开马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84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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