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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镇石*****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政,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肖某某为了抵押借钱目的, 到贵阳市火车站路边花钱请人制作房产证。肖某某提供其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金鑫建材城玉兰苑55、56号门面的房产证复印件给该名男子制作了两本虚假的房产证。之后,肖某某将这两本假房产证抵押给董某某,借得10万元钱。2017年04月11日,经六枝特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肖某某抵押给董某某的编00034550的房产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00034550号房产证为假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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