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1时9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号牌为粤LC****轻型厢式货车沿博罗县龙溪街道龙园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溪街道礼村路段时,由于肖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同方向由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载乘客董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3月5日,肖某某、朱某某(货车所有人)赔偿董某某家属40000万元,并取得董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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