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肖某某驾驶桂**变型拖拉机由隆回县**镇往**镇方向行驶,途经**镇**村**组路段时,肖某某试图超越前方由袁某某驾驶的无牌拖拉机,桂**变型拖拉机与无牌拖拉机相撞,无号牌拖拉机侧翻至道路外的田地里,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袁某某因车祸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桂**大中型拖拉机的转向及行驶系统均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桂**大中型拖拉机右侧货箱后部及后栏板右侧与无号牌小型拖拉机左侧货箱刮碰可以成立。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20年1月16日,经隆回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肖某某的代理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某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通过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