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9********,汉族,专科毕业,家住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D*****号小型轿车从泰和县**学校往吉安县**镇方向行驶,途径泰和县**镇机场专用线高速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胡某某驾驶的赣DW****号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胡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且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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