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原系镇巴县“梦想汽贸”公司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杨某在镇巴县城魏某某经营的“**汽贸”公司按揭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比亚迪宋轿车,经协商由魏某某垫支首付款3.24万元办理分期按揭。后杨某因无钱上户,经魏某某介绍,于2018年1月18日在张某甲的“***”公司借款1.7万元,约定使用一周时间,支付周利息1400元,杨某实际借到现金1.56万元。借款后杨某应公司要求再次微信转账给张某某第二周利息1400元,后给张某甲指派的黄某支付利息6300元,之后一直失去联系,没有归还1.7万元本金和按时结息。2018年5月2日23时41分,张某甲便组建“杨某持续情报追踪群”微信群,将魏某某、张某乙、黄某、周某某、肖某拉进群里,由魏某某、张某甲在群里出谋划策,其余人员实施并随时汇报情况。当晚由魏某某安排肖某、张某乙、黄某、周某某四人前往镇巴县**镇找杨某收账。5月3日早,肖某、张某乙、黄某、周某某四人先后两次去到杨某老家找人未果,后在**镇中学公路边发现与杨某所购车辆同类型和品牌的车辆,经汇报魏某某、张某甲,张某甲指使将车辆玻璃砸了进一步确认,魏某某积极出谋划策,逼杨某露面。在等候期间,魏某某、张某甲在县城联系拖车前往**,欲强行拖车。杨某得知情况后,委托朋友范某(全名范某某)去帮忙把车开走,黄某见状就趴在车前引擎盖上,周某某站在车尾,张某乙、肖某堵住车门并给范某拍照,威胁阻止车辆离开。因范某不知真相便将车辆锁好离开,肖某见收账无果便报警求助。镇巴县公安局**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时,魏某某、张某甲在县城联系的拖车也赶到,民警遂联系杨某到达现场。杨某到达后,在民警询问调查时借故趁机将车辆开离现场,后肖某等人随同拖车返回县城。
2018年5月6日晚7时许,肖某从同事郝某处得知,有一辆疑似杨某所购同类型和品牌的车辆,正经过长岭开往县城方向。肖某将此信息汇报给魏某某,魏某某让肖某将信息发到“杨某持续情报追踪群”,并在群里安排说:“兄弟们你们哪个有空,去跑一趟嘛,这个事情周经理(周某某)全权处理,肖某全力配合”。当晚8时许,张某甲开着自己的宝马车,带上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等人前往**公路***段,将宝马车横在路上对疑似车辆进行拦截。杨某发现张某甲等人在拦截车辆时,从公路外边沿加速逃跑,张某甲等人驾车追赶,杨涛见状将车辆开往***岔路躲避,在倒车时被张某甲等人堵住,杨某害怕挨打丢弃车辆,逃往路边跳进刺丛躲藏。张某甲等人下车追赶杨某无果后,张某甲持橡胶棒将杨某车辆驾驶位顶部砸了一棒后,将杨某的汽车开到其位于**桥***公司楼下路边停放。当晚9时许,魏某某、肖某开车再次去到杨某逃跑的地段找到杨某,将杨某带走控制在“某某某”公司,逼其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和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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