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21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崂山区株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七路东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8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