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庄**村**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于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20年5月14日至15日,莒南县洙边镇****村支部书记聂某某以“户户通”工程建设为由,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在村南洙溪河西侧非法开采河砂,经山东北纬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测量盗采的沙堆方量94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1360元。
本院认为,莒南县洙边镇****村因“户户通”工程施工,聂某某提议并安排有关人员在本村河滩地进行河砂开采,用于“户户通”公益性建设,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开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因此,聂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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