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25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和黄某某、聂某甲(均另案不起诉)在涟源市***镇**村地段用气枪猎获3只野兔。经鉴定,聂某某等人使用的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猎获的3只野兔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华南兔。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主动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 掩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胡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同案人黄某某、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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