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7日,通过闲鱼APP网络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后通过转账方式骗走事主薛保路人民币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聂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确,无法认定是否构成网络电信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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