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道**委**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在吉林市船营区社会保险对面的停车场,被告人聂某某以给被害人邱某某办理社保为由,骗取邱某某30000元人民币。案发前,聂某某返还给邱某某10000元,案发后,聂某某又返还给邱某某20000元,取得邱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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