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4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路花花街一带出租内,容留卖淫女吴某某(另案处理)卖淫,并为吴某某卖淫时提供避孕套,每天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自2018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为卖淫女杨某某(另案处理)卖淫时提供出租屋和提供保护等为由,容留杨某某在上述租赁的出租屋里卖淫,每天可获得好处费人民币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聂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