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83********,汉族,专科文化,屏山县**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9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 郑显华、王留彦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4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4月24日退查一次,后于5月22日重报来院。
经审查认定:
2019年5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和自己姨妈何某某餐后,聂某某驾驶自己姨妈的川Q*****小型普通越野车经叙州区南岸**路驶入自己居住的**小区时与小区门口道闸擦挂,造成小区道闸损坏的交通事故。聂某某在将车停到自己租用的车位后,明知自己已经造成门闸受损,却未和当班门卫交涉的情况下,走路前往住家附近的**KTV和朋友唱歌、饮酒。小区门卫报警后,警方通过联系川Q*****车主何某某,何某某通知聂某某回到了小区。警方经抽取聂某某血液送检,2019年5月9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83mg/100ml。
2019年7月25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认定聂某某负小区门闸损失的的全部责任。聂某某现在已经修复被撞坏的门闸。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但不能证实其后来去**KTV唱歌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故意去喝酒掩盖晚餐喝酒后驾车的事实。虽然警方通过车主找到聂某某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但该检测数据包含了晚餐和KTV两次酒精浓度,无法分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有证据仍然达不到认定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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