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9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无牌摩托车经过献县**镇**村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聂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49mg/100ml。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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