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苏KF****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利民村苏窑组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1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