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村**座**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0时10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经鉴定,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2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城街道宏图大道60号对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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