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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10分左右,聂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K****黑色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段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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