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国际**单元**室,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组团**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1的小型轿车由中环路东段新添立交往渔安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环路东段渔安立交新添立交往北京东路(西)方向下匝道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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