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甲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街**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2日至10月2日、自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红安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耿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1月20日下午,盛安房地产公司黄某某与来某某因公司内部事情发生纠纷在红安县培城村一带的红城宾馆谈判,犯罪嫌疑人耿某甲为了给其妻舅来某某撑腰,邀约鄢汉力等二十余人到红城宾馆为来某某撑门面,以对黄某某造成心理威慑,谈判过程中,耿某甲还以强硬语言对黄某某进行了威胁。黄某某为了出气,指使沈某某带人持刀冲散了耿某甲纠集在红城宾馆门口的人员,并砸了鄢某某的车辆。当晚19时许,鄢某某、耿某某、熊某、耿某某等二十余人持开山刀,管杀等工具到红安县城关镇园艺大道找沈某某等人寻仇,将程某某、沈某某等人砍伤,损坏沈某某和谢某某的车辆。经红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红安县物价局鉴定:沈某某被损坏车辆价格鉴定结果为27695元,谢某某被损坏车辆价格鉴定结果为1750元。事发后,耿某甲为了逃避打击,带鄢某某同去武汉躲避。

2、犯罪嫌疑人耿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5年11月20日下午,红安县盛安新都来某某与黄某某就公司内部矛盾在红城宾馆谈判,耿某甲为了给其妻舅来某某撑腰,纠集鄢某某等二十余人到现场,对黄某某造成威慑,并以强硬语言对黄某某进行威胁。黄某某为了出气,指使沈某某等人打砸了鄢某某的车辆,当天晚上,鄢某某带人找沈某某等人寻仇,在红安县城关镇园艺大道砍伤沈某某、程某某。经调查,来某某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2015年年底期间,犯罪嫌疑人耿某甲恐吓来某某说:“公安一直在调查,要赶紧拿钱把事情摆平,不然就都要坐牢。”来某某害怕自己真被抓去坐牢,给了耿某甲10万元钱。耿某甲仍不满足,后来多次以事情没有办妥,不出钱就要坐牢对来某某进行威胁,且态度强硬。来某某明知耿某甲是敲诈,摄于耿某甲的淫威,不得不向耿某甲屈服,其共被耿某甲敲诈5笔钱,总金额达56万元。

本院认为,认定耿某甲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