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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非法经营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业主,住郯城县**镇**小区**号。2012年因犯受贿罪、非法拘禁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郯城县**镇赵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临沂市兰山区**烟花爆竹经营部期间,仅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从平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购烟花爆竹后批发销售给沂水县**镇鞠某某(另案处理),价值共计17万余元。后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他人牟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已缴纳违法所得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已上缴的1.2万元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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