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19〕81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淘宝网上向张某某所经营的淘宝店“温**”购买了180元铅弹;
2.同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淘宝网上又向张某某所经营的淘宝店“温**”购买了350元铅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非法持有弹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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