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个体经商,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唐某某和李某某签订工程合同付一万元,唐某某和李某某现在多次到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所说的工地,发现没有合同上的工地,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诈骗唐某某和李某某现金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