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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253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采用多拿少付或不付款的手段,盗窃作案10次,窃得饮料、冰淇淋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和路雪可爱多甜筒冰激凌2支(价值人民币11元)。

2.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任某某及一男子(身份不明)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梦龙冰激凌3支(价值人民币27.6元)。

3.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任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1支,价值人民币2.9元。

4.2019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任某某及两名男子(身份不明)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康师傅冰红茶1瓶(价值人民币1.5元),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桶(价值人民币4.1元),汇源果汁1盒(价值人民币4.5元),康师傅酸梅汤风味饮品1瓶(价值人民币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1元。

5.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味全每日C橙汁2瓶(价值人民币13元),味全每日C葡萄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味全每日C果纤橙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及雪糕1个(未折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4.8元。

6.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口水娃香脆兰花豆(烤肉味)2袋(价值人民币8元)和饮料4袋、酸奶1盒、薯片1包(均未折价)。

7.2019年8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统一鲜橙多饮料1盒(价值人民币2元)。

8.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刘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4元)。

9.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康师傅茉莉清茶2瓶(价值人民币5.4元)和一袋瓜子(未折价),共计价值人民币5.4元。

10.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至超市内,采用不付钱的手段,窃得康师傅茉莉清茶1瓶(价值人民币2.7元),百事可乐1瓶(价值人民币3.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2元,后按紧急开门按钮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盘货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鲍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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