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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罪)(耿新力)(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现住新乡市红旗区**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新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路交叉口时,被执勒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1.7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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