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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2********,高中文化,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胜利农场场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农场,现住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农场场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从**农场二分场水泥路上倒车行驶至郭某某家后院时,将路上行人即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2019年9月2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耿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9mg/100ml。

经本院审查,科左后旗公安局在案发当日提取耿某某血样时存在违法情形,基于该程序违法所提取的检材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本院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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