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陕A****2红、灰、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血醇浓度为105.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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