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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大专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房屋中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地产**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香坊大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5的黑色尼桑系列风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七道街利民城南门附近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48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及抓获、破案经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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