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王京村地道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人体体液乙醇的含量为9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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