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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红桥新区红山**号安置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六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在辖区红桥大道西南家俱城路段00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1时06分民警拦截了一辆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车号为贵BV****小型轿车,经查询贵BV****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安全年检,并对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驾驶证号:5202011983********)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其带至水钢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调查处理。2019年12月24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9]665号鉴定文鉴定意见是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血,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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