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9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城**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8****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滨河南路南环高架桥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3.1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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