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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在G328国道驻马店市驿城区蚁峰镇境内拆迁过程中,李某某(已起诉)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名义向蚁峰镇政府提交申请拆迁其架设的移动宽带线路及附属物,通过将其从半山羊至七蚁路的9条光纤虚报为13条(虚报光纤长度10800米),骗取赔偿款146674.8元。2018年9月5日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将耿某某涉嫌诈骗案移交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到案后,明知李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为使李某某免于法律追究,多次作虚假供述称是自己具体操作虚报光纤并骗取赔偿款,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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