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老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拉祜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19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老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李某某用手掐住老某的脖子,老某为了甩开李某某,过失致李某某受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