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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甲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号,现住**村。2005年8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宋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丙、陆某甲、陆某乙、王某乙、庄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等十余人(其中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翟某丙、陆某甲、陆某乙、王某乙、庄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14人已移送起诉)在兰山区**城**楼公寓内,成立非法放贷团伙。该团伙采取诱导、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砍头息的方式非法放贷,并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私自转押被害人财物。被害人无力偿还所借款后,该团伙采取恶意拨打电话、上门砸门索要、到被害人处所吃拿卡要,霸占被害人、担保人房屋、借款人家门、担保人门店喷字“还钱”、“杀你全家”、抢夺担保人车辆并强行处置、采取披麻戴孝去担保人家中滋事等极端方式,软暴力恶意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作案起数多,性质极其恶劣。

该团伙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从事高利放贷、违法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以宋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为骨干成员,王某甲、崔某某、翟某丙、陆某甲、陆某乙、王某乙、庄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翟某甲等人为参与人员,该团伙以团伙成员自有资金向外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所得根据团伙成员放贷金额分成,激励该团伙成员违法犯罪。翟某丙、崔某某负责签单,集团成员均参与讨债、拖车、上门滋事、王某甲负责集团团伙成员的日常开销。该集团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采取诱导、诱骗的方式与借款人姜某甲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钱,除去砍头息2.4万元,实际到账27.6万元,实际还款61.55万,担保人李某甲。2016年1月份,增加担保人吕某某、姜某乙、姜某丙。李某某、崔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等人拿喇叭到借款人、担保人家前喊话非法讨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软暴力”讨债行为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是否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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