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二期**号楼**单元**室。20193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5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5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6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1225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11月末,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以安徽省亳州市**公司的名义向鸡西市**医院推销中草药,随后,翟某某分别于20183月、20185月在哈尔滨市**药材市场进购土茯苓共计2千克,以每千克土茯苓18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医院,鸡西市**医院以每千克36元的价格售出。截至20191月,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鸡西市**医院检查时,**医院进购的土茯苓剩余1千克,被当场查获。经鸡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鸡西市**医院的土茯苓在与落新妇苷对照品色谱相应位置上,未检出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含落新妇苷小于0.01%,不符合药典规定。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翟某某销售给鸡西**医院的药品土茯苓为假药。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193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品“土茯苓”为假药的意见、安徽省亳州市**公司销售单、安徽省毫州市**公司企业资质材料、办案说明、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鸡西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翟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且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