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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寻衅滋事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准格尔旗******171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社17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甲、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1月22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19年11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5日、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份,沙圪堵镇政府将**村**社养老互助院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给蔺某某,2016年4 、5月份,蔺某某将改造工程剩余的瓦片送给周某甲,周某甲驾驶农用车去拉瓦片时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吕某甲以瓦片是公家财物为由滞留在互助院内,后周某甲给了吕某甲1000元后吕某甲不再阻拦,事后吕某甲将1000元钱自己留了500元,分给翟某某500元。后韩某某以自己未参与拦拉瓦片未分到钱为由,向翟某某要了100元,向吕某甲要了200元。

2、2017年6月份,周某乙购买王某某将位于准格尔旗**村**湾*社自家退耕还林地的一块荒地准备建坟地,在建造坟地时被翟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韩某某四人以该土地是集体的土地为由阻拦,周某乙为了继续建造墓葬给了吕某甲800元,后翟某某、吕某甲等人不再阻拦,吕某甲事后将800元与翟某某等人平分。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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